⒈ 父母去世服滿(mǎn)三年之喪。
引《北齊書(shū)·高乾傳》:“先是信都草創(chuàng ),軍國權輿, 乾遭喪不得終制?!?br/>唐元稹《南陽(yáng)郡王贈某官碑文銘》:“遭太夫人喪,號叫請罷,遂克終制?!?br/>金董解元《西廂記諸宮調》卷三:“先生赴約,可以獻物為定,比及鶯鶯終制以來(lái),庶無(wú)反覆以斷前約?!?/span>
⒉ 死者生前對喪葬禮制的囑咐。 北齊顏之推《顏氏家訓》有《終制》篇。
引《三國志·魏志·文帝紀》:“冬十月甲子,表首陽(yáng)山東為壽陵,作終制曰……”
《晉書(shū)·宣帝紀》:“先是,預作終制,於首陽(yáng)山為土藏,不墳不樹(shù)?!?/span>
遭父母之喪,守喪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