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鹽稅的額數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下三》:“皮公弼鹽法,酌前后兩池所支鹽數,歲以二百三十萬(wàn)緡為額?!?br/>《元史·食貨志四》:“每年以河間鹽,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,至秋成,各驗鹽數輸草,以給京師秣馬之用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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