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參驗證明。
引郭沫若《十批判書(shū)·名辯思潮的批判》:“從正面來(lái)指示出一種認識還不夠,還須從反面來(lái)指示它,便是所謂‘兼指’。假若再從側面來(lái)證明,便是所謂‘衡指’,‘參直’?!畢⒅薄?,參證也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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