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官吏有過(guò)失交部議罰,輕者叫做“察議”。
引《清會(huì )典·吏部八·孝功清吏司》:“有參奏、有陳請,輕曰察議,重曰議處,又重曰嚴加議處?!?br/>清龔自珍《明良論四》:“約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見(jiàn)而免冠,夕見(jiàn)而免冠,議處、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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