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定期考核京官的制度。 明代每六年舉行一次。 清代吏部設考功清吏司,改為三年考核一次,在京的稱(chēng)“京察”,在外地的稱(chēng)“大計”。參閱《清會(huì )典·吏部八·考功清吏司》。
引《明史·選舉志三》:“考察之法,京官六年,以巳、亥之歲,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,五品以下分別致仕、降調、閒往為民者有差,具冊奏請,謂之京察?!?br/>《官場(chǎng)現形記》第五三回:“這位淮安府乃是翰林出身,放過(guò)一任學(xué)臺,后來(lái)又考取御史,補授御史,京察一等放出來(lái)的?!?/span>
舊時(shí)定期考核京城官吏的制度。如明代每六年考核一次,清代則三年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