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審決。
引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清則外省刑案,統由刑部核覆。不會(huì )法者,院寺無(wú)由過(guò)問(wèn);應會(huì )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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