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道,不認識。
西周刑法中三種可寬恕的條件之一。指誤殺。
不處理,不主持。識,通“職 ”。
()⒈ 不知道,不認識。
引《詩(shī)·大雅·皇矣》:“不識不知,順帝之則?!?br/>鄭玄箋:“其為人不識古,不知今,順天之法而行之者?!?br/>唐韓愈《閔己賦》:“行舟檝而不識四方兮,涉大水之漫漫?!?br/>魯迅《<集外集>序言》:“連我自己也詫異那時(shí)的我的幼稚,而且近乎不識羞?!?/span>
⒉ 西周刑法中三種可寬恕的條件之一。指誤殺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司刺》:“壹宥曰不識?!?br/>鄭玄注:“識,審也。不審,若今仇讎當報甲,見(jiàn)乙,誠以為甲而殺之者?!?/span>
不認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