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考察訂定。
引《陳書(shū)·宣帝紀》:“市估津稅,軍令國章,更須詳定,唯務(wù)平允?!?br/>《宋史·選舉志五》:“咸平末,命翰林學(xué)士承旨宋白,與兩制、御史中丞同詳定之?!?br/>清朱之瑜《答安東守約書(shū)》之九:“喪祭禮竢移居后詳定?!?/span>
⒉ 審查決定。
引宋周密《齊東野語(yǔ)·王魁傳》:“舊制,御試舉人,設初考官,先定等第,復彌之以送覆考再定,乃付詳定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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