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俗,嬰兒出生后三日或滿(mǎn)月時(shí)替其洗身,稱(chēng)“洗兒”。
引前蜀花蕊夫人《宮詞》之六三:“中尉傳聞三日宴,翰林當撰洗兒文?!?br/>《資治通鑒·唐玄宗天寶十載》:“上聞后宮歡笑,問(wèn)其故,左右以貴妃三日洗祿兒對。上自往觀(guān)之,喜,賜貴妃洗兒金銀錢(qián)?!?br/>清鄭珍《江邊老叟》詩(shī):“鞠躬但道客難得,室后呱呱方洗兒?!?/span>
⒉ 把剛生下的嬰兒溺死。
引宋王得臣《麈史·惠政》:“閩人生子多者,至第四子,則率皆不舉,為其貲產(chǎn)不足以贍也;若女則不待三,往往臨蓐,以器貯水,纔產(chǎn)即溺之,謂之洗兒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