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規定期限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下八》:“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,平其價(jià)市之,愿以易官物者聽(tīng)。若欲市於官,則度其抵而貸之錢(qián),責期使償,半歲輸息十一,及歲倍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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