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抵充稅額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后梁均王貞明四年》:“自餘稅悉輸穀帛、紬絹匹直千錢(qián)者當稅三千?!?br/>胡三省注:“以直千錢(qián)之物,當稅額之三千?!?/span>
⒉ 舊時(shí)官府向典當行業(yè)征收的捐稅。
引清黃六鴻《?;萑珪?shū)·雜課·當稅》:“當稅,每舖原例五兩。甲寅,軍興倍增,每舖十兩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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