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共同審理。
引《北史·魏紀一》:“詔南平公長(cháng)孫嵩、北新侯安同對理人訟,簡(jiǎn)賢任能?!?/span>
⒉ 猶對質(zhì)。
引元谷子敬《城南柳》第三折:“左右,押這廝去尋那先生來(lái)對理?!?br/>清李漁《蜃中樓·閫鬧》:“不要你去串通胡賴(lài),喚他出來(lái),當面對理?!?/span>
對證、對質(zh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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