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漢代刑罰之一。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。按,男為戍罰作,女為復作,皆一歲。見(jiàn)《漢舊儀》。
引《史記·張釋之馮唐列傳》:“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,陛下下之吏,削其爵,罰作之?!?br/>《周禮·秋官·司圜》“司圜掌收教罷民” 漢鄭玄注:“凡害人者,不使冠飾,任之以事,若今時(shí)罰作矣?!?/span>
漢代的律令,罪輕的人充作苦工,稱(chēng)為「罰作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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