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金贖罪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職金》:“掌受士之金罰、貨罰,入于司兵?!?br/>鄭玄注:“罰,罰贖也。 《書(shū)》曰:金作贖刑?!?br/>孫詒讓正義:“古者以銅為兵,金即銅也……古之贖罪者皆用銅, 漢始改用黃金,但少其斤兩,令與銅相敵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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