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任何仲裁員都可被申請回避,只要存在能對該仲裁員公正或獨立地位產(chǎn)生合理懷疑的情形。
2、申請回避的圖片,其中紋理階段是合并后的同層。
3、復議期間,被申請回避的人員,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。
4、案件承辦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應當自行申請回避。
5、陪審員就預先審查所作的回答使得申請回避的理由逐漸形成。
6、如果陪審員顯然不能保證公正,那么他或她就可能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被申請回避。
7、關(guān)于申請回避的審查決定。?
8、當仲裁員被成功申請回避或由于其他原因辭職或被解除時(shí),本規定同樣適用。
9、在美國,申請回避的數量沒(méi)有限度。
10、對個(gè)別陪審員申請回避有兩種。
11、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(guān)系或者有其他關(guān)系,應當申請回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