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“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”,真誠希望最高法院能夠依法“刀下留人”,也祝愿林森浩好運。
2、早在我國西周時(shí)期的經(jīng)典著(zhù)作《尚書(shū)》就提出“罪疑惟輕,功疑為重;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(jīng)”的主張。
3、這在理論上,可以納入廣義的“罪疑惟輕”,即對涉案財物的數額等影響被告人量刑的純正量刑事實(shí),如果存在事實(shí)不清的問(wèn)題,則認定罪輕的事實(shí)。?
4、俗話(huà)所說(shuō)的“得饒人處且饒人,能幫人處且幫人”,《尚書(shū)》中講的“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”,就是這種做人態(tài)度的體現。
5、、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,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(jīng)———疑罪從無(wú)昨日,國考考試結束,考生們走出考場(chǎng)。
6、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,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(jīng)——疑罪從無(wú)。
7、在刑事案件中,如果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或者犯較重的罪,就應當作出無(wú)罪或者罪輕的判決,這就是所謂“罪疑惟輕”的原則。
8、“罪疑惟輕”的司法原則排斥錯案。
9、可惜,與作為現代刑事訴訟原則的“疑罪從無(wú)”,“罪疑惟輕”仍然是背道而馳。